对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撰写质量不仅会影响该请求是否会被顺利受理,更重要的是其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最终审理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侵权反诉的无效宣告请求案来说,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内容甚至会影响法院对侵权纠纷是否中止审理的裁定意见。
作为专利代理人,在撰写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论述理由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阐明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具体分析,决不要武断地给出结论。
首先要从事实出发进行具体分析,未对事实作出具体分析而仅给出结论,则无效宣告请求不会取得成功。
例如,在论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时,一定要以反映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或其他证据作为评价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将权利要求所表述的技术方案与上述对比文件作对比分析,而且应当象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之(5)中所说明的那样,先指明其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针对每个权利要求具体说明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与其他对比文件或证据的结合方式,从而论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它们相结合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即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其他证据所披露的内容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由此证明该专利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以法律为准绳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其一是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应当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理由,即为前面所提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所列出的理由;
其二是具体阐明该无效宣告请求时应当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规定的内容作出分析。
前者已在“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确定”中作了说明,现举例来说明具体阐明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时如何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发进行分析。
若委托人所举的证据与该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专利的申请日前已授权公告的另一件实用新型专利(如委托人本人的专利)有关,该证据是该实用新型专利在其审查期间提交过的中间修改文本,但由于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而不允许,因而授权公告的文本未披露这些超范围的内容,而正是这部分内容可用来与其他证据相结合以否定该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专利的创造性,此时就应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首先指出从该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日起,任何人均可以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查阅其专利申请的案卷,从而就可以获知该中间修改文件的内容,而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在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而该中间修改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成为公众可获知的内容,成为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可用来作为否定其创造性的证据。
然后再将该证据与其他对比文件结合起来进行分析,以说明该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应当得到无效宣告请求证据的支持
首先,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选择应当与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相适应,例如在对一件外观设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另一件在申请日前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申请、申请日后公告的相同的外观设计专利可用作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但此时只能以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或者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可以用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其次,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要选择得支持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例如,申请日前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申请日后公告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或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只可用作否定该专利新颖性的证据,而不可作为否定该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因此不可与其它对比文件结合起来否定该专利的创造性。
又如,以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相同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公开使用为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时,仅以一张写有同样产品名称的销售发票作为证据并不能支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还必须有诸如产品设计图纸、购销合同以及销售产品实物等证据,使其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3、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应当条理清楚、符合逻辑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专利代理人在撰写请求书时,应当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并针对每一理由提出证据、阐明观点。
若所提证据为多篇对比文件,首先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说明其对比方式:
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对于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还应当指明其具体结合方式。
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在具体阐述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时,应当抓住专利法实体缺陷等关键问题进行分析,决不要花费很多篇幅论述与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无关的内容。
例如,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论述该专利侵犯了请求人另一件在先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权是没有必要的,而应当将重点放在分析该专利相对于这件在先申请专利和/或其他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上。
此外,在具体阐述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时要避免出现前后矛盾、逻辑混乱。
千万不要为强调某一观点而作出与其他内容相抵触的论述。
例如,在分析权利要求无创造性时指出该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但随后又指出该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未予以充分公开。
对同一内容作出了前后矛盾的分析,会对该无效宣告请求带来不利的影响。
尤其是,引用的证据中出现了前后矛盾的内容,有可能会导致对这些相互矛盾的证据均不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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