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指专利拿到证书之后,其权利也并不是稳定的,规定任何人只要有正当的理由及证据都可以去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无效宣告经常被用于专利侵权的抗辩或竞争对手的商业策略上。
因为对于前者,如果有很正当的理由,则可以消灭对方的权利,而让对方的侵权之诉变得没有权利依据;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也可以拖时间。
而对于后者,则可以为某种畅销的产品谋求市场空间。
专利法规定自国家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经审查后会作出三种类型的决定:
宣告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三种类型。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在作出决定后通知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后,当事人期满不起诉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和公告;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时,即使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当事人也不得要求返还相关费用:
1.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专利权人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经人民法院根据当时尚属有效的专利权,作出有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并已执行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该项已作出并已执行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
2.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已经履行的,或者已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其后作出的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没有追溯力。
3.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为了保证公平及防止专利权人的恶意,专利法也有补充规定,即在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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