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方面称,三星(中国)旗下手机:SM—G9300(盖乐世S7)、SM—G9350(盖乐世S7edge)、SM—J5008(盖乐世J5)、SM—G9300等,在技术特征方面与华为申请的专利“组件显示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专利号为ZL201010104157.0),非常相似。
因此华为方面提出,惠州三星、天津三星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大量制作、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三星投资公司、电讯公司、电器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这些行为均侵犯了华为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的发明专利权。
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是智能移动终端用户图形操作界面的框架性核心专利,通过该专利的应用,解决了如何使用户简便地在多个分频范围内移动,摆放特定APP图标的问题;此外,该专利的应用,大大提高了系统界面操作的成功率和准确性。
然而,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等三被告作为位居全球移动终端前三甲的制造商,在制造、销售的众多型号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中,均使用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可见该专利的市场认可程度极高。
因此,涉案专利具有极高的创造力,对实现移动终端的智能化操作贡献巨大。
正是如此,法院宣判华为胜诉,几家被告应该向华为方面支付8000万元人民币赔偿金。
华为终端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数据显示,从2014年第三季度到2016年第三季度,涉案手机和平板电脑合计销售了39237504台,销售金额超过151亿美元。
即便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所言,有几款产品不侵权,那么扣除这部分数据,涉案的侵权产品销量仍达到31422259台,销售金额超过127亿美元。
据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要求惠州三星等三被告提供相应的销售数据及利润率,但它们均延迟或者拒绝提供,因此得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
华为赢了几分?
如果把华为和三星比作是两个高三的学生,那么华为也只是在模拟考试中赢了三星。
先从赔偿金额开始说起,华为要求的赔偿金额只是变相地让三星缴纳了专利授权费用,并非是直接给三星致命一击。
8000万人民币对于泉州中院来说肯定是笔巨额赔偿金,但是考量华为和三星(中国)的体量,显然有些微不足道。
在华为眼中,这场诉讼的胜负更像是一个铺垫。
2016年5月25日,华为宣布要在美国加州和中国深圳同时提起对三星的知识产权诉讼,要求三星就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华为进行赔偿,这些知识产权包括涉及通信技术的高价值专利和三星手机使用的软件。
这才是这两位学生的高考。
其次是我认为华为的胜负可能更多的是来自于“民意”。
华为正处于风口浪尖之上,尤其是该企业在通信领域以及终端设备的地位。
一种互联网呼声表示,华为在现阶段像是中国在世界科技领域的代表。
但是这对于华为来说并不是好事,爬得越高摔得越狠便是这个道理。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华为无论技术还是销售体系的发展速度远不如这些呼声的成长速度。
这也正是“不要捧杀华为”的根本原因所在。
举个例子,2017年4月6日,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周三裁定,华为在其4G手机中使用了Unwired的专利技术,必须向Unwired支付授权费。
如果华为没有支付这笔费用,法院保留禁售华为手机的权利。
这些专利对于执行现有通信标准来说是必要专利,而欧洲裁决的态度则不会倾向于华为对欧洲手机市场的贡献,反倒是更倾向于遵规守矩,合乎标准。
其实华为在欧洲不是第一次侵权了,这点大家都心知肚明,只是因为他们正位于最崇高的互联网地位,没人愿意去唱反罢了。
最后则是专利本身,这是一项关于交互界面的专利。
从产品的角度来说,这种优化是不存在量化手段的,那么法院的审理标准就自然而然变得贴合中国人的使用场景。
受我国特殊的网络环境影响,三星在国行产品和海外产品之间的差异化非常大,几乎可以被当成完全独立的两种产品来判断。
在市场方面,中国市场也并没有被三星特别的重视,更多呈现给消费者的,是一种完全撒手交给中国部门的姿态。
所以华为就算获得了赔偿,也并不意味着他们战胜了三星,只是拿到了应有的专利授权费用而已。
来源:虎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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