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为标准,将厚街麦肯基西餐厅门口摆放的公鸡公仔及点餐单上印制的公鸡形象及相关字样与何先生的注册商标相比,两者基本形象一致,仅有细微差别。
法院认定林先生在餐厅店面装潢、包装物、点餐单等物品上使用的公鸡形象、“麦肯基”、“麦肯基国企服快车锁店”、“MAIKENJI”等分别侵犯了何先生享有的注册商标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但鉴于厚街麦肯基西餐厅系林先生经工商注册登记合法成立,依法享有其企业的名称权,该西餐厅登记成立时,何先生尚未取得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西餐厅并不存在搭便车的故意,仅是在使用其企业名称时并未规范使用导致侵权,故何先生要求判令林先生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麦肯基”字样并无依据,但林先生应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不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的“麦肯基”字样的行为。
该案主审法官、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杨粤欣表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有3种途径。但因何先生因侵权所受损失、林先生因侵权所获收益无法查明,法院酌情考虑下列因素:
案涉商标有一定知名度;餐厅铺位在镇内位置突出,在服务上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不止一种;餐厅在其店面装潢、包装物上大量使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标志,并在标志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标志,恶意较为明显;何先生支付了公证费和律师费等开支。为此,法院酌情判令林先生赔偿何先生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10万元。
商标侵犯企业名称权说法不成立
法院认为,林先生享有的企业名称权指向对象为“东莞市厚街麦肯基西餐厅”。鉴于林先生并未举证证明其通过使用“麦肯基”三字使其取得了一定市场知名度,且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故林先生仅享有其登记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企业名称权,并不享有“麦肯基”三字的字号权,何先生享有的注册商标与林先生的餐厅企业名称并不一致,不能认定何的注册商标侵犯了林的企业名称权。
(李金健 通讯员 黄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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