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由于互联网证据的多样性特点,例如产品销售页面、百度贴吧内容、微信聊天记录、淘宝销售结果页面等,对于这类证据的公开日期的认定一直是无效案件审理中的关键。
该案中,合议组根据网络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结合证据所体现的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对其公开日期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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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一份阿里巴巴网站的产品销售性能介绍网页,合议组首先认定百度快照的时间不能直接认定为点开该网页链接所得网页上内容的公开时间;其次通过当庭演示,确定百度搜索结果页面上并没有显示该网页链接的百度快照日期,在产品销售网页上也没有记载明确的公开日期。
此外,合议组通过该网页证据上所显示的苹果手机机型实际发布时间在请求人所声称的网页公开日期之后的事实,来认定该网页证据不可能在请求人所声称的公开日期之前为公众所知,从而得出该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的结论。
对于另一份百度贴吧证据,合议组根据百度贴吧的公信力、运营机制,以及该网页上显示的发帖日期、后续回帖日期,对该网页证据的公开日期予以认可。
一件涉及自拍杆的实用新型专利被提起26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却依然屹立不倒,成为不少人热议的话题。
其中,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深圳市韵美饰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韵美饰界公司)针对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源德盛公司)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尤为受到关注。
2017年12月12日,因认为源德盛公司拥有的名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
ZL201420522729.0)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专利权利要求2至1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至13全部无效。不久前,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宣告在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至13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记者就此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多次联系请求人,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对方回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上述26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中,除7件视为撤回或未提出以及2件刚进入合议组审查阶段外,在17件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案件中,除第1份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其余均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至13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样的结果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既为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诉讼维权增加了胜算,也为其进一步开拓市场扫除知识产权障碍,同时,还给其他企业带来一定的启示,即只要是真正对现有技术作出改进的发明创造,并在权利要求撰写上讲求布局,平衡专利保护范围与技术贡献之间的关系,其专利权的稳定性就相对较高。
专利遭遇挑战
源德盛公司成立于2002年,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前,主要为手机模型生产厂商。
金融危机之后,源德盛公司重心开始逐渐向自主研发和品牌打造上转移。
自2013年下半年起,源德盛公司开始研发手机周边消费类电子数码产品,其中自拍杆成为公司的核心业务。
为了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源德盛打破了第一代“分体式自拍杆”的限制,研发出了第二代“一体式自拍杆”,并于2014年提交了涉案专利申请。
据源德盛公司总经理单景华介绍,涉案专利技术能让自拍杆使用时无需临时组装,折叠收纳无需额外占用空间。
公司为华为、OPPO、vivo、小米、三星等各大品牌代工生产的自拍杆都采用了这一技术,并创造了上亿元的销售收入。
随着自拍杆市场的壮大,源德盛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大量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为此,源德盛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在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维权诉讼。
截至5月8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与源德盛公司专利纠纷有关的判决书近500份,起诉地遍布全国20余个省市。
针对源德盛公司的维权,作为有效抗辩手段,多地请求人轮番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在这些案件中,请求人不仅遍布全国各地,而且提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也不尽相同。
有的认为涉案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有的认为权利要求书不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要求,权利要求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没有清楚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有的认为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还有的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请求;也有个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却未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其中,韵美饰界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至1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至13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多份证据。
谨慎作出决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9日受理了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源德盛公司,同时成立合议组对该案进行审查。
2018年2月8日,源德盛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同年4月10日,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据该案合议组成员介绍,口审过程中,韵美饰界公司提交了多份证据用于评价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其中,对于韵美饰界公司提交的两份网络证据,双方争议最大。
第一份证据9为阿里巴巴网站上的产品销售和性能介绍页面,请求人使用该网页上所显示的图片作为文献证据来评价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请求人声称该网页链接的百度快照日期为该证据的公开日期;第二份证据10为百度贴吧的发帖内容,请求人使用该证据与其他专利文献相结合来评价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请求人声称在百度贴吧上的发帖日为该证据的公开日期。
对于上述两份证据,源德盛公司对证据9和证据10的公开日期存在异议,并认为两份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专利为现有技术。
具体来说,证据9所展示的阿里巴巴销售页面所属的阿里巴巴网站容易被修改且不容易留有修改痕迹,不足以证明其截图记载内容上的时间处于公众能够得知的状态,且该销售店铺商家的注册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证据10所展示的百度贴吧发帖页面则没有显示时间信息等。
据该案合议组成员介绍,考虑到互联网证据公开时间的确定是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的前提,合议组充分调查了上述网络证据,对于请求人所声称的上述两份证据的公开日期给出了认定,最终做出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影响值得关注
纵观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过程以及相应的审查决定结论,该系列案件不仅对专利权人来说意义较大,而且对科技中小型企业的启示也颇为值得关注。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涉案专利被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次数多达26次,属于专利权人与其他从业者的正常博弈。
在这场博弈中,涉案专利权屡次被维持有效,对于源德盛公司来说,不仅有利于其提升品牌形象,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同时,为其拓展国际市场奠定了基础。
此外,在源德盛公司发起的大规模维权战中,涉案专利权被维持有效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胜诉的信心。
此外,涉案专利经历26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仍屹立不倒,并非偶然,这与专利权人注重总体专利布局和单件专利质量密不可分。
据源德盛公司研发部和工程部总负责人彭易兵介绍,公司在进行业务转型后,非常重视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和专利布局等,并制定了“数量布局、质量取胜”的专利战略。
“高质量专利正是公司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现,也是从创造、申请、代理等各环节把控质量的结果。
在技术层面,涉案专利本身的设计方案新颖,主要得益于公司坚持‘产品研发、专利先行’的理念,所有新产品、新项目在立项之前都会要求检索现有已公开的相关专利;在法律层面,涉案专利申请文件的文本质量很高,尽量避免可攻破的漏洞或瑕疵,而且精准地把握了发明点;在专利代理过程中,专利代理公司从前期的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和布局,到后期的维护都提供了专业的建议。” 彭易兵介绍。
此外,在深圳市道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亚看来,涉案专利之所以能久经考验,关键在于企业创新过程中同时关注总体专利布局和单件专利质量,这或许给中小型科技企业带来启示,即相关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要合理,发明点概括得要清楚、简要,单件专利的质量较高,这才能做到前端提起侵权诉讼无一败诉,后端应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仍屹立不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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