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什么是排他实施许可合同?专利的合理使用指的是什么?在当今社会中专利是一种非常新颖而且具有一定科研型的东西,其中包含着一种专利合同既是排他专利许可合同,它也是国家法律上认可的一种专利合同,那么它与其它的专利合同有什么区别吗?让我们来进行详细的介绍和了解。
什么是排他实施许可合同?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地域范围、期限或方式内享有使用转让方的专利技术以制造销售产品的权利。
转让方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但是,转让方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的权利。
所以,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是转让方和受让方分享专利实施权的协议。
当事人订立的排他实施许可合同,也不影响国家根据专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指定许可权。
专利权的合理使用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在法定的情形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未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而使用专利技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所谓“法定情形”包括:
专利的合理使用指的是什么?
1、权利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
即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2、先用权人的制造与使用。
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3、外国临时过境交通工具上的使用。
即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4、非生产经营目的利用。
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为教育、个人及其他非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技术的,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视为侵权行为。
这里所说的在科学研究、实验、教育中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只能是小范围的非营利性质的使用。
如果在整个教育系统内大量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制作的教学用具,即便没有盈利,但由于单位节省了大量购置教具的经费,属间接盈利,并且使专利权人失掉了这一主要消费市场而蒙受经济损失,因此,这种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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