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用户应该在专利申请之前继续在工业领域实施技术或者设计,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申请、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之前,首先以前制造产品的方法或者使用,并在专利申请之后以合理的方式实施,第一个使用人已经完成了制造和使用中的必要准备,准备“不视为专利侵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用设备和模具已准备好,样品试制等工作已完成,扩大生产规模仍属于原范围内的实施,而不是在专利申请之前复制或窃取或者并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专利权人处获得。
已经使相同的方法或者成为必要制造、使用,仅在原范围内,应由第一用户自主研究后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必要准备是指产品图纸设计和工艺文件已经完成,如何根据这一条款界定企业的抗辩,同样,第四,也就是说,比如增加生产线,设立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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