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专利在我们的生活中是一项很重要的产物,很多人对于专利有着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对于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而言,可能大家对此不是很了解。
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专利申请人一定是专利权人吗?接下来由企服快车企服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专利申请人一定是专利权人吗
专利申请人,是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
专利权人是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
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可以一样也可以不一样。
一般来讲,专利申请成功后,专利权没有被转让的话,专利申请人便是专利权人。
二、如何主动撤回专利申请
要求撤回专利申请的,无论申请人是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都必须出具申请人签章同意撤回申请的证明材料。
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在两人以上的,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时,应当提交经全体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经审查合格后,作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该声明;除非在申请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撤回专利申请后,申请权真正拥有人(必须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该声明。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申请进入公报编辑后提出的,申请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但审查程序终止。
对于已经公布的专利申请,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被撤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
三、专利权人的义务
1、充分公开发明内容的义务,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如果专利权人不履行此义务,其发明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缴纳年费的义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逾期不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即告终止。
但《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以上是企服快车企服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专利申请人一定是专利权人吗,由此可知,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可以一样也可以不一样,一旦专利申请成功后,专利权没有被转让的话,专利申请人便是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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