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董大胜委员介绍,在过去多年实践中,不成文的做法是审计署只对110多户中央企业中的57户进行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其余企业由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其他中央部委所属的企业,审计署没有审计过;同时,对中央企业越来越大的境外投资也基本上没有进行审计,存在着国有企业审计大量空白点。

“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审计机关职责和权限,我建议把所有的国有企业,包括境外投资都纳入审计监督视野,对国有企业实行国家审计全覆盖。”董大胜委员说。

董大胜委员建议对国有企业经常性的审计制度,尤其是对国有企业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要争取做到每年审计一次,或者两年审计一次,一次审计两年,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在其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