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为审计人员划出行为底线: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为确保“八不准”工作纪律的贯彻落实,审计署同时颁布了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审计现场负责人和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向署党组作出深刻检查,并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发现违反“八不准”工作纪律问题不查处、不报告甚至包庇姑息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组长依纪依规从严处理。
(驻审计署纪检组监察该内容由中 审网校 所属www. audit cn.com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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