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6年进行A、B两项研发活动,A研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已在2016年11月份形成无形资产,B研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2月份形成无形资产。
A、B两项研发活动是否均可以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还是只有B研发项目可以享受此项提高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呢?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当然,享受该项政策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等均应符合允许加计扣除的规定。
考虑到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执行期限为三年,而无形资产摊销涉及多个年度,为提高政策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进一步明确: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既包括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也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形成的无形资产。
只要是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均可以适用提高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政策。
例1:甲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5年7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
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5年度按照当时的规定可税前摊销7.5万元(10万/12×6×150%),2016年度按照当时的规定可税前摊销15万元(10万×150%),2017年度和2018年度以及2019年度每年均可税前摊销17.5万元(10万×175%)。
例2:乙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
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8年度和2019年度每年均可税前摊销17.5万元(10万×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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