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怎么理解该部分的不征收增值税?是否受托方直接开具收据等非发票票据给甲方即可?双方凭收据入账?
答:目前,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执行的是财税【2011】100号文件,文件下发时尚未开始营改增,文中所称不征收增值税,是因当时转让著作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现营改增已经全面推开,转让著作权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受托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给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 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有哪些?
答:U盘、光盘、芯片等介子、水费,电费、电话费、邮递费,报刊杂志、汽油费、柴油费、供气供热费用,广告宣传费用、会议费、培训费、办公用品等等。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除不允许抵扣的项目外,只要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即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3. 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有哪些?
答:对于嵌入式软件产品中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部分,其抵扣范围与问题2相同。
4. 嵌入式软件产品中硬件部分包括哪些范围?
答: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时,组成计税价格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是指:
属于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不再进行加工和生产的,其成本为实际采购成本(如需简单安装,则包括加工费);
属于自制或加工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其成本为制造成本,包括:
产品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及其对应的加工费;硬件成本对应分摊的制造费用。包括工人工资、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用低值易耗品摊销及水、电费摊销等。由于各地执行口径不一,建议咨询当地国税机关。
5. 软件及嵌入式软件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中,如何计算分摊的可抵扣进项?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单独核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电等共同消耗,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6. 嵌入式软件,如果存在购买软件免费赠送硬件的情况,那么其销项全部应该计算为软件的销售收入吗?
答:对于嵌入式软件产品享受超税负退税的销售额应根据公式计算而得,无论是否存在购买软件免费赠送硬件情况,均不允许将其全部销售额作为享受超税负退税的软件部分销售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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