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残疾人员、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在每年应纳税额7000元的限额内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超过限额部分不予减征。
本条款所称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减征期限为该纳税人残疾、孤老等情况发生改变,不再有以上情形为止。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人员、孤老人员、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优惠政策不能累加执行。
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
以上人员需持有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证件之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
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如何办理减免税?
(一)纳税人取得不同应税项目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其减征税额。
(二)减征环节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可在预扣预缴环节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可在预缴环节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税法规定汇算清缴情形的,在次年通过汇算清缴,补缴多减征的税款或申请退还少减征的税款。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从备案当年开始减征个人所得税。
2.凭残疾证等有效证件和身份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受理减征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则确定:
(1)对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对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到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纳税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以一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即可作为其他主管税务机关减征个人所得税依据。
5.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可委托扣缴单位办理减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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