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A以8.5%的股权(净资产份额177万元),置换B企业68%的股权(净资产份额215万元,股份支付比例100%,请问工商变更时,股权转让合同以哪个价为转让价更适宜:
B原始股本77.28万元(68%),A净资产份额177万元,或B净资产份额215,理由是什么??回答:
税上根据财税2009 59号、财税2014 109号,这个业务应该可以做特殊性税务处理,长投以b公司原有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的话,即77万,;会计上取决于是同意控制下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同意控制下企业合并长投入账价值为215,非同一控制下长投入账价值为股权公允价值;合同协议交易对价取决于谈判了,认可b公司净资产的话,可以成为交易合同对价。这几个方面有时是分割开的。
个人意见,请批评指正!
daily:是否可以理解为:工商变更资料股权转让价格以b公司原股权计税基础77万确定;会计处理方面那股权的公允价值或净资产进行确定,在这两方面是可以分割开处理的,谢谢。
张传彬—CPA CMA TA高会:最好是看最终谈判定价,最好是以净资产吧,反正是股权支付,也不涉及对价。
张传彬—CPA CMA TA高会:就是换股时双方是以什么为基准价值的。
daily回复 张传彬—CPA CMA TA高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交易,会计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1700万元,而换股,是以收购方8.5%置换对方68%股权,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税务处理并不改变双方股权的原计税基础,工商变更时,作股权置换合同,按被收购企业B原股权的计税基础77万元作为交易价格,在工商审查,税务申报时,会不会造成实质性障碍??
daily回复 张传彬—CPA CMA TA高会:老师,请问上个月被收购企业B作了—次工商变更,新增—名自然人股东,属内部员工,按原股本平价转让,个税申报为0元,紧接着15天后又有新投资人进入,股权交易价格有了很大的提高,税务局会不会追溯,认定前次个人转让股权价格过低,要求补缴个税的风险???如何规避??
张传彬—CPA CMA TA高会:挨着这么近,肯定会有风险,价格低无正当理由。其实像内部职工的,可以在章程中事先约定,在章程中增加一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中正当理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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