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NO.1因购买方企业经营不善造成企业的应收款无法收回,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是否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的凭证?
回答企服快车-小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因此贵公司实际发生的的应收账款损失可以凭相关的合同、协议及法院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作为坏账损失的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提问 NO.2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次体现“不征税”字样,请问该发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回答企服快车-小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九条规定,增加“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下设“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贵单位取得的发票如果属于上述情况,可能在税率栏次出现“不征税”字样。
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需要具体结合上述业务的内容判定,不构成成本费用支出凭证或者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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