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代收代缴水电费存在多种形式,由此引起的业务处理方式也就不同,从财务的角度来看,不同的收取方式会影响到:

1.会计帐目的处理

2.发票的开具

3.税务问题

以下就上述问题分类型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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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电公司向业主收取水电费

一、存在两种情形:

1、是项目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就按照水电公司的要求做到或者办理到水电表直抄到户,这种情形下业主发生的水电费就由业主直接向供水(电)公司交纳水电费。

这种情况对财务、做账及发票无影响。

2、当存在以下情形时,

(1)老小区无一户一表;

(2)高楼房,供水单位水压不够,物业必须二次供水。

这种情况对对财务、做账及发票会产生影响。

令人纠结的是,项目没有做到水电表直抄到户,而是供水电公司抄物业公司总表由物业公司向供水电公司交纳水(电)费,物业公司抄业主的分表后向业主收回水电费的情形。

二、两种方式对物业公司的影响

第一种情形(水电表直抄到户)下有可能会遇到的两种方式:

1.供水电公司直抄到户并自行向业主收取水电费,对于这种方式,业主发生的水电费与物业公司无关。

2.供水电公司委托物业公司代收转付水电费,这种方式下财务人员需要注意的是相关的资料需要备齐留底。

1)协议。

供水电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委托代收水电费协议(下称委托代收协议);

2)发票。

开给业主的发票是由供水电公司开具而不是物业公司用自己的发票开具给业主;

3)业主来交水电费时,物业公司将供水电公司开具的发票转交给业主;

4)物业公司依委托代收协议上的要求将代收的水电费支付给供水电公司。

此过程中物业公司收到与支出的水电费款项在帐务上是在往来款科目里核算;物业公司需完善内控措施加强此部分资金与供水电公司开来的发票的管理以规避因管理不善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5)手续费。如果委托协议上有约定向供水电公司收取手续费,则手续费作为物业公司的收入。

第二种情形(水电表不能直抄到户);

供水电公司抄总表后向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物业公司再抄业主分表后向业主收取水电费。此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关注:

水电表户主是物业公司吗?如果不是物业公司,供水电公司在收到水电费时开出来的水电费发票抬头如果发票抬头不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从公司帐上扣交了水电费,势必造成三流(物流、票流、资金流)不一致,那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的进项税额能在物业公司进行抵扣吗?归属于物业公司成本费用部分的水电费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

对于上面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下几种方法:

1)将水电表户主过户到物业公司名下。

2)物业公司与水电表户主、供水电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交纳,供水电公司开具的发票抬头为物业公司。

3)如果上述两步都做不到的话,可否考虑由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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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向业主收取自来水水费的问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处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54号文处理对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来说都不存在增加税负的问题,如果收大于支存在差额,则表明收多了,应该交税。处理时需要注意的是随水费向业主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不包括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不需要选择“差额征税”功能。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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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向业主收取电费的问题

在营业税时代,代收电费、暖气费是作为代理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之初各地出现了一些趁机加价的乱象,各地国家税务局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一些地方规定只要向业主收取时不加价、不开具发票、或者能签订三方协议(业主、物业公司、水电公司)的可视作代收转付不征收增值税。

(1)从增值税的税负来看,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在保证三流一致的情况下,转售电的税负不会增加,因为在支付电费时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会增加税负,因为有销项没有进项,这需要去与税务机关沟通如何处理,税负增加了与当初政府推行营改增政策时提出的不增加企业税负的初衷不一。

(2)在转售电的情况下,向业主收取电费时由物业公司向业主开具发票,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加开票项目,长期需要开具“转售电”项目时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物业公司去变更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能添加需要向工商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