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介入处理是商标权人在面临侵害后较为常规和常见的手段之一。
本文通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浅述侵权人将承担的行政责任。
一、认定侵权成立的要素
商标获得注册后,在商标有效期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认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主要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进行判定。
客观方面相对较为容易取证、定性,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假冒”商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报告、调取的银行流水记录等可以判断客观上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而主观方面重点在于如何认定侵权人有“明知、应知”的主观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1]规定,侵权人若能证明自己并不知情,且采购商品来源渠道合法,则可免除相应的经济处罚。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一)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二)拒不提供账目、销售记录等会计凭证,或者会计凭证弄虚作假的;
(三)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四)类似违法情形受到处理后再犯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的。
该条款通过反向列举的方式举例了几种情形,不难看出,要认定主观上“明知、应知”还是有一定的难度,该条款所列举的第(二)、(三)即(四)项也均是通过“推测”来认定主观上的故意。
因此,作为事实上销售“假冒”商品的销售者,若实际上确不知悉其采购的商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以积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证其采购渠道的合法性,包括提供上游供应商入库的审批程序文件、与上游签署的采购合同、该产品对应的市场价格情况、相关的销售售后情况以及因客观上销售“假冒”商品对下游客户造成损失从而采取的相应措施的情况,从而证明自身不存在知悉采购的系“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可能性。
二、行政处罚程序
在接到商标权人的投诉举报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工作人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处理,各地方依据前述法律也相应的制定了政府规章予以参照适用。
下文以上海市为例简要介绍涉及行政处罚的相关流程:
(一)确定管辖
与司法案件相同,管辖规定是确定各市监局合理分工的标准。
一般而言,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市场监管局管辖。
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区市场监管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区市场监管局管辖。
(二)立案
区市场监管局对涉嫌违法的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其可通过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移送、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并应在获得线索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15日。
(三)调查
在确定立案后,执法人员可以开始全面、客观的进行调查。
当执法人员开始搜集证据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其有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案件调查中发现涉嫌假冒产品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交由被假冒的企业或者其他权利人进行辨认、鉴别,并由其出具证明材料。
调查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后果等情形等。
(四)审核与告知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和相关材料送法制机构审核。
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办案机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案卷材料退还办案机构。
之后办案机构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对审核意见的采纳情况以及相关材料,报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审查批准。
也即,在最终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区市监局内部需要经过两次“自查”环节,以确保处罚结果准确。
行政处罚建议经批准后,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书面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自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表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
由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能涉及到较大数额罚款,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有较大数额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监局应当组织听证。
此处的“较大数额”是指对个人是指5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5万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
(五)处罚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应当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复核意见、听证笔录等材料,依法作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标准,由市级主管部门确定。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
若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也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
三、结语
通过浏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会发现,上海市每年都会展开“铁拳行动”,对重点商标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近些年公布的案例中不乏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案件,案件轻则对当事人处以罚款,重则直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2022年知识产权报告统计,全国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3.14万件,案值7.34亿元,罚没金额5.29亿元,占总商标违法案件量的83.73%。
行政机关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高度重视并重点整治,因此作为市场经营者应秉持诚信经营的理念,切勿试探法律底线,追逐蝇头小利而因小失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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