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研讨会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国审判理论研讨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共同指导,中国行为法学会四川诉源治理研究基地主办,旨在讨论短视频版权协同治理及平台责任边界问题。来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法官参与了讨论,北京大学、中国社科院大学、四川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的学者,以及律师、互联网平台代表分享了各自观点。
“B站”法律诉讼服务人陶慧蕴表示,现行法律规定,网络平台无需事前审查短视频著作权,除非侵权行为非常明显,就是通常所说的“红旗原则”。但从最近的情况看,“红旗原则”存在泛化趋势——如果广泛适用“红旗原则”,势必要求网络平台对所有短视频进行事前审查或版权过滤。“这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现实中也行不通。”
“字节跳动”中国法务部法律研究总监李颖对此表示赞同。她认为短视频平台判断短视频内容是否侵权非常难。
企服快车面,平台有大量专业机构、权利人入驻,平台很难知晓短视频上传人是否制作人、权利人。另企服快车面,判断二次创作短视频能否构成合理使用非常专业,即使知产法官也要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和诸多证据,平台并不具有这样的技术能力、专业能力。而平台如果对短视频进行事前审查并过滤、屏蔽,势必造成大量“乌龙”“误伤”的情况,许多并不侵权的内容可能因此下架。事实上,这种情况已经出现。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杜颖指出,现行法律确立了“通知-删除”规则。也就是说,权利人发现平台存在侵权内容后,可通知平台删除;如果平台没有及时删除,才应承担法律责任。随着互联网发展,“通知-删除”规则不断受到质疑,但它依然是确定网络平台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框架,现在放弃它不太现实。
“我们还要考虑一个问题,权利人什么时候希望把侵权内容清理干净?一般情况下,如果创作者的市场影响力还在成长期,他会对著作权侵权行为适度放任,甚至鼓励大家使用,因为这会带动作品传播,积累市场声誉。但创作者的市场影响力爬升到临界点后,就不再需要通过放任使用来推动市场,权利人的想法也会随之改变,控制作品接触和传播的需求会更强烈。”杜颖说,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也要考虑法律何时介入干预。
李丹林认为,短视频领域连接着多项产业、多种行业主体,这些产业和主体应该共生共荣、共享共赢。整个行业应该在现有法治框架下探索更加科学、理性、细化且兼顾各方利益的著作权授权机制,既能优化短视频领域版权秩序,又能实现普遍的公平正义,以满足大众不断提升的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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