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假冒享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或经营性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知识产权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开发、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而建立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其核心内容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笔者强调知识产权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从世界范围看,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犯罪都侵犯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
例如,英国专利法第一百零九条关于伪造专利记录的犯罪,美国专利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有关虚假标记犯罪中的冒充专利犯罪,就没有对作为私权的专利权构成侵犯。
但这种行为会损害国家专利管理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动摇社会公众对专利的信赖,从而侵犯了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必然侵犯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保护知识产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质上也是对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权威性的一种挑战。
第三,我国《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罪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而不是置于侵犯财产罪中。
这表明立法者更加强调从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层面认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
从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层面认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并不意味着降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水平。
这是因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质上也是对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侵犯,大部分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已经被规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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