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商标授权确权及维权事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期限,避免错过相应时间节点。
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收到有关商标申请、续展、许可备案、转让、异议、撤三、复审、无效宣告等案件,形式审查通过后会下发缴费通知书,要求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缴纳商标规费,未按要求缴纳的不予受理。
15日。
当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不予注册的决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后,当事人对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或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
2个月。
当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撤销的,商标局下发通知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答辩。
3个月。
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法定期是3个月,如果有异议需要在公告期内提出申请;声明优先权案件或者声明补充证据,应当在提交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提交证据。
6个月。
商标注册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能办理续展的,可以享有6个月的宽展期;针对商标局不予受理、不予核准通知或证明等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同类别同商品注册申请的享有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商标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12个月或1年。
注册商标在期满前12个月内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3年。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遇到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被诉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5年。
已经注册的商标涉及商标法相对理由条款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宣告无效,办理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予以从重处罚。
10年。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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