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确权阶段,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授权,不仅依靠技术方案本身所具有的新创性,还依赖权利要求淋漓尽致的体现发明构思,以彰显技术方案所具有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以及显著进步。
同时,在专利行权阶段,权利要求所界定的保护范围,也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专利权人能否成功赢得专利诉讼。
因此,权利要求的撰写质量,影响着专利的整个生命历程。
那衡量权利要求的撰写质量的标准是什么?是在权利要求中对技术交底书中的技术描述的还原程度?亦或是对权利要求进行上位的抽象程度?实际上,这两种是撰写权利要求的两个极端。
过分的依赖技术交底书中的描述,容易被实施例迷惑,从而导致撰写出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较小,未能保护同一发明构思下的规避方案,使得专利权人的利益受损。
而过分的追求上位,容易出现撰写出的权利要求存在不清楚的问题,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影响专利获权。
其实,评估权利要求的撰写质量高低,重点是要兼顾体现发明构思以及界定合适的保护范围。
撰写高质量的权利要求,前提是要做到透过现象看本质,即,透过交底书中所描述的技术方案这一现象,明确该技术方案所表达的发明本质。
所谓的发明本质,权利要求与通常所说的发明构思有异曲同工之处。
但是,往细了说,发明构思是理解发明的一种抽象概念,而发明本质是指解决技术问题的“关键”,这个“关键”包括发明人发现产生技术问题的根因、以及针对该根因所创造性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功能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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