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日本运营着实体商店和在线商店来销售手提包、肩背包、手提袋、背包以及其他时髦物品。“D. KELLY”被用在上述商品上,并被用作店铺称号。
爱马仕援用了Hermes Kelly Bag以及一件已注册的高级商标(senior trademark)“KELLY”,该商标适用于第18类下的包、小袋以及其他物品。该品牌表示,依据《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14项和第15项的规则,系争标志“D.KELLY”应该被撤销。
《日本商标法》第4条1款14项规则,制止注册被视为与任何已注册的高级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初级商标(junior mark)。
爱马仕以为系争标志被视为“D.”与“KELLY”的组合。关于系争标志所适用于的商品而言,前缀“D.”自身就缺乏显著性。整个标志完整没有产生任何特定的含义。因而,“KELLY”的字面局部将在指示商品或效劳的来源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系争标志会被视为与爱马仕具有的“KELLY”商标混杂不清。此外,这两个标志均适用于第18类下的相同商品。
《日本商标法》第4条1款15项规则,为了维护品牌一切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假如一件标志很可能与其他商业实体的知名商品或效劳形成混杂,那么该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鉴于爱马仕“KELLY”手袋享有较高的名誉,相关消费者会将“D. KELLY”与爱马仕联络起来,并混杂带有“D. KELLY”标志的包和手袋的来源,由于“KELLY”并不是一个常见的日本姓氏,因而该词比“D.”更具有显著性。
JPO的决议
JPO异议委员会对爱马仕表示支持,并决议撤销系争标志。该委员会指出了以下几点内容:
从证据上来看,爱马仕自1956年以来就不断在袋子上运用“KELLY”商标,其灵感来自摩纳哥的格蕾丝.凯丽(Grace Kelly)公主。该手袋经常在时髦杂志和互联网上做广告或宣传。在过去的15年中,带有“KELLY”商标的手袋的年销售额连续高达16至46亿日元,手袋的数量到达了2000到4000只。异议委员会认可商标“KELLY”在辨认爱马仕包的来源方面具有很高的名誉和知名度。
异议委员会以为系争标志是由“D.”与“KELLY”组成的标志,在两局部之间加了一个点。由于字母“D”缺乏显著性,因而消费者会将“KELLY”视为辨认商品或效劳来源的重要局部。从这一点上来说,系争标志可能会抵消费者形成混杂,由于该标志的重要局部与爱马仕的商标具有相同的发音和外形。此外,系争标志所适用的商品与爱马仕“KELLY”商标所适用的商品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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