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发布第二批“蓝天”专项整治行动警示案例,集中在专利代理方面,包括无资质专利代理、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接受利益冲突相关方委托、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未办登导致申请人权利丧失、行贿等违法行为。
警示行业内各类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引以为戒,自觉守法规范经营,共同营造良好行业环境。
也提醒广大创新主体提高警惕,选择具有正规专利代理资质、信誉良好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5】重庆某专利代理事务所出租出借资质案
帮助无资质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构成实质上的出借专利代理资质行为,受到严肃处理。
基本案情:2020年3月18日,当事人与无专利代理资质的四川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打包交单文件发给当事人,由当事人以自身名义无偿为其通过当事人自己的电子申请客户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
截止案发,当事人代该公司提交专利申请共24件,涉及官费等共12185元,严重扰乱专利代理行业秩序。
法律依据及处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15000元的处罚。
【案例6】泰州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案
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利益造成损失,造成严重后果,受到严肃处理。
基本案情:当事人泰州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时,擅自将承接的专利申请业务交由未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人员撰写,默许执业专利代理师仅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格式、权利要求的项数进行简单审核后即提交,导致当事人代理的1552件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最终全部撤回,委托人委托当事人申请专利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委托人利益造成损失。
法律依据及处罚: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50000元的处罚。
【案例7】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未办登导致申请人权利丧失案
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疏于管理,存在过错,因重大过失给委托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涉案专利的代理过程中,疏于管理,未能按期办理涉案专利登记手续和请求恢复专利权的手续,导致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决定不予恢复专利权利,给委托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法律依据及处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
【案例8】南京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利益冲突相关方委托案
同时接受利益冲突相关方委托的行为,受到相应处罚。
基本案情:当事人南京某律师事务所作为专利代理机构,在代理甲公司的专利申请后,又就同一专利权的侵权纠纷诉讼接受利益冲突相关方乙公司的委托开展业务。
法律依据及处罚: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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