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明确“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同时,文件规定“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税【2009】125号规定“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
所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是合并境外经营业务一并进行认定的,境外所得企业所得税抵免限额计算时的税率为15%;除此之外的境外所得抵免限额计算时的税率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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