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的提高顾客的忠诚度以及活跃市场度,越来越多的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顾客积分,因此就产生了积分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如何征税的问题。
另外,由于积分有一定的价值,一般部分电子商务企业创新业务模式,把不同商户的积分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整合,给到积分兑换礼品、服务,或者兑换现金的服务。
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由于积分可以兑换商品和服务大规模增加,积分的征税的问题就尤为突出。
有的积分是单用途的,仅可兑换本单位的商品或服务。
有的积分兑换范围较广,消费者持积分可以在第三方兑换服务或货物,相应减收或免收价款,由积分发售单位与第三方直接结算或通过专门的积分兑换平台(第四方)结算。
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服务的同时,赠送给消费者的积分,类似一种有到期日的虚拟有价票证,在积分到期前拥有一定的价值。
考虑到纳税人在实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已按照货物、服务的交易金额开票或征税,因此,无论会计上对积分如何处理,对于赠送给消费者还未兑付的积分,建议作为不征增值税处理较为合理。
积分到期之前,消费者凭积分抵扣或免费领取相应的货物或服务时,兑付单位对交付的货物或服务建议按照视同销售原则,征收增值税。
(那么您一定想知道:营改增给纳税人带来哪些改变?)
发售积分单位与整合积分的单位(积分兑换平台)之间会发生积分销售和积分回购交易,对于支付给整合积分单位的现金,凭整合积分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并作为发售积分单位在发售积分时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
整合积分单位根据消费者积分兑换的需要,通过电子化服务平台为发售积分单位、签约商户和消费者之间提供一种全新的商务解决方案,较为成熟的模式是,在积分兑换商城中提供兑换物,包括实物、各类餐饮兑换券(如肯德基、麦当劳券),各类服务兑换券(如洗车、洗牙等)。
对于支付现金收购积分的,凭消费者或其他积分平台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
对于兑换货物或服务收购积分的,兑换单位交付的货物或服务建议按照视同销售原则,征收增值税。
对于为兑换积分购入的相应货物或服务,允许进项抵扣或差额方式从销售中扣除。
卖出积分给发售积分单位,其目的是以买卖积分的差价获取手续费,建议对卖出积分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于从积分发售单位收取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和管理费等收入,按照“中介代理服务”等税目征收增值税。
此外,营改增全面推开以前,文件规定对于以积分兑换形式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电信业服务,不属于有偿提供应税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但该条款在四大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废止了,意味着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和电信服务,应恢复征收增值税。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