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公司共同向C公司购买技术服务,C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万元,A公司提供上述发票复印件给B公司入账,B公司是否可以仅就上述发票复印件入账呢?
答:上述发票复印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二
A、B公司租赁办公楼时,未安装独立电表,采用分摊方式分摊电费,应当取得哪些材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
答: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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