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开的食品厂以生产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为主,为了宣传自己的商品,我向商标局提出“香脆”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商品为土豆片、锅巴,为什么商标局驳回,我厂该如何救济?
答:根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香脆”二字直接说明了该土豆片、锅巴的特点,原则上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所以您的申请被商标局驳回。
商标的使用具有排他性,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征的文字、图形作商标,可能会损害同行业其它从业者的利益,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原则。
同时,商标的特征和功能之一在于标明自己、区别他人,使消费者能够区分清楚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但若以“香脆”为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的商标,不能够有效区分经营者,也就为商标法所禁止。
若想获得该商标注册,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您厂长期使用“香脆”标志,并已经获得了显著性特征,以证明该标志具有可识别的特点。
因为根据《商标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前款规定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针对商标局驳回该注册申请的情况,如您不服,可以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要求。
如果复审被驳回,则可以根据《商标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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