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本质属性就是区分不同商品,《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称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后者容器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
将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
将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贸易交易文书等方面,但在企业内部发行的报刊、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配料单等上使用商标则不能视为是商标的使用。
将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如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
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
将商标使用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这些广告宣传材料,须提供能确认准确时间的与广告公司或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同、广告实样,或者提供能确认时间的店堂、灯箱、户外广告的照片,或者提供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或者报刊实物,或者展览会组织的证明文件,以及为广告宣传所支付款项的凭证,如发票。
将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但是,如果在新闻媒体上是作为新闻报道而涉及某一商标,不是基于商业用途而进行的,则不属于商标的使用;将商标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
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
将商标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挂号卡、奖券、文具、信笺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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