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上述规定来看,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但是,如果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则可例外。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的应税行为,既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且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现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情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征增值税的粮食、大豆,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征增值税的粮食和大豆,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种情形,“中储粮及其下属企业”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种情形,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特别提示:注意适用期限】,销售机动车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机动车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在开具机动车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选择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购买方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销售方需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购买方可以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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