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老师,您好!我们用公司的商标权入股加盟的公司,请问我们能否享受技术成果递延纳税的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商标权不属于101号文件规定的技术成果的范围,不能适用技术成果递延纳税的规定。
但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所以,贵公司以商标权对外投资不能享受财税【2016]101号文件柜员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可以享受财税【2014]116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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