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真实即要求申请书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准确即要求申请人名义、地址与其身份证件一致,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和类别的填写应与分类表一致;完整即要求申报书件及内容无缺损、无遗漏。但实践中,申报书件中商标的拼音或英文有误、商品名称填写不规范、商标图样不清楚、文字打印错误、英文商标无说明等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中的“补正”程序,给了申请人纠正错误的机会。但是,只有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形式方面的错误才能补正,也就是说涉及商标注册申请中商标标志是不能补正的。如对已报给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中的商标文字或图形不满意,想重新换一个则不属于补正的范畴,而属于应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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