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全称是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显然商标撤三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让企业积极将商标投入使用,将商标投入使用是规避商标撤三的最好方法。
具体如下:
1.在申请注册时,以按需申请为原则。在业务范围涉及或相关的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如果在不具有使用可能性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商标,后期可能就会面临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从而被撤销的情况。
2.在使用商标时,保存好相关使用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包装、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情况等。
3.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无法投入使用时,收集、整理好相关抗辩证据。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