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是商标注册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个环节,随着商标注册量剧增,商标驳回率也在有所增长。商标驳回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与在先商标近似、具有不良影响、不具备显著性等等。
一、违反绝对禁用条款
即《商标法》第10条,商标标识本身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影响社会善良风俗,有损国家尊严、民族团结、宗教信仰等;
二、违反绝对禁注条款
也叫缺乏显著性条款,即《商标法》第11条,商标标识本身表达或描述某类商品名称、用途、功能等特点,相关公众无法以此识别不同的提供者,同时也会造成其它经营主体无法使用该标志;
三、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近似
如果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图形构图、颜色等方面近似,容易被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的,会被认定为商标近似被驳回。
四、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申请注册商标不能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著作权、商号权等,尤其是侵犯明星等公众人物姓名权。
五、审查流程中的主观标准
商标审查的过程中,有审查流程的主观影响因素。“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审查节点对商标都有不同的理解,可能在这个审查节点看来近似的商标,在另一个审查节点看来不存在近似问题。也正是如此,如果商标被驳回,申请人还可以提出复审。
总之,不管因为何种原因,如果商标被驳回,也不要彻底放弃,商标仍有挽回的希望,可以通过商标驳回复审再争取一次机会。有数据显示,从过去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有35%左右的商标是在复审后获得的。因此,商标即使被驳回也是有一定希望的,可以找专业的代理机构帮你尝试驳回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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