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施行以来,企业一直是《条例》名副其实的执行主体。《条例》规定,企业因自行在规定期限内公示企业年度报告以及对所公示的年报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
如果一个企业超过三年未履行公示义务,则该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我们常说的“黑名单”,并将这一结果想社会公示。另外,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开展事后抽查,抽查不合格,不会按照传统方式进行资金处罚,而是将该企业记在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单。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等同于在企业的信用系统上留下不良记录,在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国有土地出让、颁发荣誉等这些项目时,“黑名单”上的企业将会被限制或禁止参与。由于企业的信息是对全社会公开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在网上查询企业的各种信息,而有污点的企业别的单位在合作上是不会优先考虑的,这也体现了《条例》施行的目的:
“一处违规,出处受限”。虽然企业在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时,满五年只要没有不按规定公示年报,则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移出“黑名单”,但是企业的信用受损记录却是不可磨灭的,从而形成了一个“信用污点”。
而相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条例》则显得宽容了许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由选择年报信息是否公开,在选择上报程序上也可以视自身情况选择通过公示系统上报还是向登记的工商执法部门报送纸质年报,另外,异常名录也对个体工商户无效,未上报年报的商户,只会被标记为异常状态。
由此可见,《条例》对企业自律的约束性还是很强的,特别是“黑名单”的设置,对企业的而言,那会是“一生的污点”。|(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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