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下面和企服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吧!

优惠内容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上述提到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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