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家企业的会计打来咨询电话,称他们企业最近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对企业2016年1月-12月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纳税评估。会计说,只知道税务机关有稽查部门,可以对企业依法进行稽查,还没有听说过纳税评估这档事,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是不是一回事?如果不是,有什么区别?下面让小编给大家解释下:
一、定义
纳税评估: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税务稽查:指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统称。
二、目的
纳税评估: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帮助纳税人防范涉税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税务稽查: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三、对象
纳税评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税务稽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不履行法定的税法义务、侵害国家税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四、主管部门
纳税评估:由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稽查:由税务稽查部门负责。
五、手段方式
纳税评估: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通过税务约谈、调查核实等方式实施。
税务稽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六、结果处理
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或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由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自行改正;对评估分析中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需要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并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发现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规定的,应移交上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处理。
税务稽查: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处以罚款、移送公安机关、提出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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