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由于每个地区营改增试点的时间不一样,不同地区的企业应分别按照试点前后区别对待固定这资产处置收益的增值税。以下为注册在上海的公司,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的增值税。你知道处置固定资产如何交税吗?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一般纳税人:
1、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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