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许可证一般要求: 网上提交申请:申请人填写并提交《特种设备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以下扫描件( 不需要原件)并提交给申请人, 相应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1、申请书中的《适用许可事项表》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不能在线验证)
3、公司法人的书面授权文件(由分公司另行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网上申请的,可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一式三份),并附上前款资料(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各一份)。
特种设备许可证多地址申请要求:许可证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申请单位住所地与生产地址或多个生产地址不在同一省(自治 地区、直辖市),分别向其生产地址申请许可证,向地址所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
特种设备许可证受理:发证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并出具电子(或书面)形式的《特种设备许可证》。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录取决定书》)。 受理决定应当载明受委托的鉴定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注3),发证机关出具验收决定时,应当将有关验收信息通知受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
特种设备许可证补正:发证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单位,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改正,颁发特种设备许可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补正通知书)。特种设备许可证不予受理,发证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5 个工作天内送达申请人, 受理决定:
1、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
2、发现隐瞒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自牌照被取消当日起计少于3年。
特种设备许可证申请信息变更:已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涉及地址、设备型号、填充介质种类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或者由原发证(受理)机关出具修改后的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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