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案件中,被异议商标的生产销售规模往往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如果商标已经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那么它在相关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与认知程度就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之间的区别程度就显得更加重要,同时也更加有利于保护注册商标权益。
具体来说,《商标法》规定,在判断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时,应当综合考虑众多因素,其中包括商标的注册情况、知名度、近似程度、商品相似性、销售范围以及市场影响力等等。其中,生产销售规模是衡量商标市场影响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商标异议申请人以及商标权利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在商标异议案件中,如果被异议商标的生产销售规模较大,申请异议方需要提供更多有力证据来证明其自身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存在明显的相似性和混淆可能性,而被异议商标的权利人则需要证明其商标已经具备充足的知名度和特殊性,从而证明其商标对应的商品或服务与异议方商标不存在混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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