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对经营者而言有着重要的商业价值。
于是,有部分经营者动起了歪心思,为了能够实现“搭便车”的目的,申请与成名商标近似的商标。
下面,我们将以“全全道”商标被无效宣告案为例评析何为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案例:
关于第18674148号“全全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42410号
申请人: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企服快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祝建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第18674148号“全全道”商标
引证商标一:第3681636号“道道全”商标
引证商标二:第15198122号“道道全”商标
裁定理由: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争议商标“全全道”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汉字“道道全”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无效宣告。
笔者分析: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或者有密切联系的商品;商标的近似应主要考虑“形、音、义”三个方面,图形商标应主要考虑构图、外观及着色;组合商标既要考虑整体表现形式,还要考虑显著部分。
在本例中,首先,“全全道”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道道全”核定使用的商品品类也是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等,两个商标使用的商品品类相同或者类似。
其次从“形、声”而言:“全全道”和“道道全”都是AAB的结构,是“全”“道”两个字的组合,显著部分汉字构成相同,读音方式相近;从“意”而言,“全全道”和“道道全”都属于臆造词,无实际含义,属于近似商标。
因而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近似商标。
总结: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别,所代表的不仅是智力成果,更是巨大的商业价值。
以“搭便车”的山寨思维来蹭成名商标的名气,申请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如今的法治环境中是不可取的。
附:《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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