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送交异议人,并限制异议人自收到商标异议副本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辩。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以书面形式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反驳内容
1.被反对者的主体资格
必须是被执行人本人或者被执行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的,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编制异议裁定,并通知当事人双方。
2.有明确的理由予以回答
对于“商标异议申请”中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应当提出相应的抗辩理由和证据材料。辩护理由和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可能对异议案件起决定性作用。
3.答辩时限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商标异议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局提交答辩材料。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直接提交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提交日期为准;邮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日期不清楚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的日期为准。但是,除非当事人能提供实际邮戳日期的证明。
虽然法律有此规定,但当事人应尽量在异议期限内发出异议回复,并确保邮戳清晰,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答辩材料,邮戳日期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答辩材料的日期为答辩日期。如果实际收到的日期超过法定异议期,可能会导致裁定,这不可避免地会对利害关系人和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无论被申请人不予答辩或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辩,商标局都会依法作出裁定。
4.其他附加材料
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副本(以确定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信封,连同异议复函和材料一并送达商标局。
5.外文文件必须翻译成中文
被反对方提供的防卫材料中有外文文件的,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答辩将不再作为异议答辩材料使用,并退还当事人。
(1997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中外商标异议文件中文翻译的通知)
6.补充证据材料和提交期限的说明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答辩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答辩中进行陈述,并自提出异议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不予受理补充答辩材料且异议成立的,异议人也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并将拟提交的补充材料提交商标局。
商标异议抗辩的注意事项
首先,商标异议答辩可以提交,也可以不提交,但提交答辩意味着不放弃任何希望。建议积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对商标异议的答辩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或者由代理人提出,并且可以在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第三,在撰写商标辩护词时,要注意对手所提供的证据、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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