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一个技术本身应当用专利来保护还是用商业秘密的方式来保护,应该如何考虑?
此问题中的“一个技术本身”,涉及到一个概念“方法专利”。所谓“方法专利”,是指涉及产品特定生产方法的专利。【1】
厘清“方法专利”的概念后,我们一起来看下相关专家怎么考虑上述问题: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邱永清:
方法专利的维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比较难的。一些案件中,被告就是用了原告的方法,但是原告要举证证明被告的产品是用了他的方法生产,且要现场整个公证下来,这操作起来是非常困难的。
这时候,我们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但是商业秘密保护也存在一个问题。对方如果是通过反向工程,或者是自己研发出来的,那就不侵犯你的商业秘密,这在某种意义上商业秘密保护是比较弱的。但优点是时间长,你可以在无限长的时间内进行保护,前提是你的保密措施也要一直持续。
比如说,在很早的一批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很多案件都没有支持原告。因为被告说我的产品是这样生产的,跟专利有点不一样。从我们内心来说,可能觉得被告就是用了原告的方法,但是被告的生产方法确实略有不同,尽管在经济性等很多的方面不如原告的方法那么好,但是也可以生产出来,所以我们会驳回原告的申请。
(2)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延喜:
涉及到方法相关的东西,到底由专利保护还是商业保护比较合适呢?这里面的方法其实有两类,一类是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方法,另外一类就是类似手机运行一类的方法,后者理论上你是可以通过输入输出的过程来判断侵权的。所以如果专利侵权判定相对容易的时候,我们认为用专利保护比较合适。
涉及到生产工艺相关的东西就比较复杂了。有的工艺是非常内部的东西,对方基本上没有途径能够获取到。所以如果能够做好保密工作,且保证对方不能获取工艺的情况下,我们建议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另外,如果这个东西商业价值非常大,但保密措施又做不好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3)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娟:
如果你的产品上市之后,很容易被人模仿,或通过反向工程破解的话,我们会建议申请专利;如果你的技术是非常前沿,难以模仿的东西,我们建议是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
【来源】
【1】袁博.方法专利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报, 2019
专家素材资料来源于《广东知识产权主题沙龙汇编》第三期·商业秘密的认定与侵权判定,佛山市知识产权协会挑选编辑整理,旨在为各会员企业及业界同仁提供了解学习渠道,以协助大家更好地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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