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递交后,有些企业和申请人想将该项发明人的名称更改一下。有什么样的要求,能否进行变更呢?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我们知道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变更应依据发明事实,符合相关规定,不应随专利权的转移而变更。
发明人/设计人姓名的变更一般有以下情形:
1.因发明人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因发明人姓名书写错误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声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后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其中应注明变更原因,并声明已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确认变更后的发明人是对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全体人员。
4.因更改中文译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发明人声明。
5.因发明人顺序错误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由于单位盖章的同意变更声明及全体发明人身份证签字的扫描件。
6.因发明人资格纠纷提出变更请求的:
(1)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
(2)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解决的,应当提交该部门出具的调解书;
(3)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收到判决书后,审查员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确认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或者明确不上诉的,应当依据此判决书予以变更;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上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4)如果纠纷是由仲裁机构调解或者裁决确定的,应当提交仲裁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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