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了获得更适合的对比文件,审查员应当对申请进行补充检索:
1、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原先的检索没有覆盖修改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申请人澄清了某些内容,使得原先的检索不完整、不准确;
3、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以前的检索不完整或者不准确;
4、审查意见的改变使得已经作出的检索不完整或者不准确而需要增加或者改变其检索领域的。
在复审后的继续审查过程中,如果出现上述情形,也应当进行补充检索。
此外,对于本章第4.2节(2)中所述的可能构成抵触申请的指定中国的国际专利申请文件,在对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应当通过补充检索查看其是否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并作出了中文公布。
随着国内商标意识的增强,许多企业都非常重视广州商标注册申请。
但是,很多企业对商标注册的申请并不熟悉,因此更多的企业更愿意选择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注册。
随着人们商标意识的增强,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也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
选择商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商标注册专家对此进行了总结,希望能对将要进行商标注册的企业有所帮助。
选择商标代理机构实际上是购买专业服务。
大多数企业自然会考虑经济成本和服务水平的问题。
然而,这两个因素并不是影响我们选择商标代理的关键因素。
具体而言,企业还应注意选择商标代理机构。
一、首先是经济成本问题。
我们这里提到的经济成本实际上是商标注册的成本。
目前,由于南阳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不断增多,不少商标代理费逐渐透明。
一般来说,注册商标的费用大约是1500-2000英镑。
当然,如果有波动,也可能与区域经济水平和商标代理机构的经营成本有关,成本不会相差太大;
二、这取决于商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选择商标代理机构,首先要确定代理机构是否已在国家商标局备案,并对商标代理机构的声誉进行调查。
当然,一个可靠的商标代理机构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为客户提供合理的商标保护建议,而不是他们能得到多少代理费;
三、选择合适的商标代理人也很重要。
合格的商标代理人应当具备这方面的法律知识,熟悉商标法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当然,一个合格的商标代理人不仅要了解商标注册的相关事宜,而且要能够熟练地处理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和各种商标纠纷;
四、考虑区域因素。
许多企业在选择商标代理时,通常选择同一城市的代理。
有这种心态是正常的。
毕竟,在同一地区的商标代理过程中,一旦遇到问题,就更容易解决。
但是,如果我们选择在不同城市的商标代理机构,只要选择信誉好、资历深的正规代理机构,就不必担心代理机构只收费不工作。
注册公司时注册资金有两种缴纳办法,即认缴制和实缴制。
实缴制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写多少,那么公司的验资账户就必须有相应的数额。
但现在大部分情况下,注册公司已经不再采用实缴制,而是改用认缴制。
我们首先来明确认缴制的概念是什么。
认缴制就是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公司的总额,不需要实收,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只要按照公司章程的期限每年缴纳即可。
除了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注册公司注册资本的重要改革,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的年检改为公示制度
2、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及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3、简化名称登记手续,放宽经营范围
4、加快建立全省市场主体信用公示体系,方便市场实际上注册资本认缴制带来的好处有很多。
在原先实行实缴制的时候,大部分资金都用于了缴纳注册资本,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发展及营运效率。
而改为认缴制后,只要按照公司章程的期限每年缴纳即可,能够有效的在公司成立初期节约成本,提高公司的发展力。
以上就是注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和实缴的主要区别及认缴制的优势。
特别提醒的是,实行认缴制后,注册资本并不是填得越多越好,而是应该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因为认缴不等于不缴,最后还是要按照章程规定的数额缴纳的。
域名权侵犯商标权的典型特征为,将他人已经注册的广州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在互联网上实施电子商务交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域名权侵犯商标权的典型特征为,将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在互联网上实施电子商务交易。
如果使用该域名的电子商务网站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属于已经注册的商标核定的产品或服务范围之内,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则属于域名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形。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构成域名权侵犯商标权不仅需要满足商标权产生在先、涉案域名与商标存在相同或相似,同时,除驰名商标外,还需要关注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以及使用该域名的电子商务网站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是否与之相同或近似,容易产生相关公众的误认。
否则,无法构成域名权对商标权的侵犯。
另外,上述司法解释中提到的电子商务虽然在表述中做了“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实务中如果符合上述要件即便并非直接使用涉案网址进行电子交易但实际上可以起到最终商业交易目的的,仍然属于域名权侵害商标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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