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处罚人作为原告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著作权管理部门。这里所说的著作权管理部门,即国家版权机构。
著作权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著作权行政诉讼的破告。这是因为行政管理人员在著作权行政关系中是代表所在的著作权管理部门并以该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育为的,所以由此引起的著作权行政诉讼,被告应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著作权管理部门。
经过著作权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作出原处罚决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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