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的构成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是由各个有版权的作品集合而成;第二种是由无版权的资料集合而成。
由第一种方法构成的数据库是由各有版权的作品集合而成的,因而这种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享有版权是不成问题的。
使用这种数据库,除非是版权法所允许的合理使用,否则必须得到各个作品的版权人的同意;如果要将这些作品集合成为数据库,也应征得各作品版权人的同意。
如果各作品版权人已同意由数据库制作者将其收入数据库,就可以认为,在一定的范围内,复制和使用该数据库,事先已经得到各作晶版权人的总体上的允许。
由第二种方法构成的数据库,因为数据库中的资料本身并无版权,将其收入数据库不会侵害任何人的版权。
那么,汇编者(compller)对于所构成的数据库是否享有版权呢?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项规定:
“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编(collections),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凡由于对内容的选择(selection)和编排(arrangement)而构成智力创作的,应得到相应的、但不损害汇编内每一作品的版权的保护。”这一条文仅提及文学和艺术作品的汇编(作品)。但是,因为该条文强调的是对汇编的内容进行选择和编排的原创性(originalnature),所以,许多国家的版权法不仅对由(有版权的)作品组成的汇编作品给予保护,同时也对由信息、数据及其他类似物所构成的任何汇编作品给予保护,只要它由于选择、调整(coordination)或编排而具有原创性(也称独创性)。
就数据库而言,因为数据库被视为汇编作品,所以,伯尔尼公约中适用于汇编作品的规定也适用于数据库。
换句话说,不论是印刷形式的、计算机存储单元形式的、还是其他形式的数据库,只要由于对其中的内容的选择、调整或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的,就应受到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项规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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