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法院在审查民事案件时,一改过去那种“当事人动嘴、审判员跑腿’’,调查取证由法院大包大揽的做法,这无疑是审判人员的一大进步。
然而,产生的负面效应则是部分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制作伪证,歪曲或掩盖案件真实情况,甚至采取欺诈、胁迫或者贿买证人出具伪证;有的证人因受到他人贿买或者其他原因,故意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言。
这种现象不仅严重妨害诉讼秩序,阻碍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的推行,干扰了正常的审判活动,影响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而且容易导致个别案件判决错误,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通过自身的工作,可能会获取大量的证据材料,有的与案件事实有关,有的可能与案件事实无关,还有的可能是虚假的,属于伪证。
如何在实践中识别利用证据则成为律师的一项基本功。
影响正确识别证据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委托人提交的证据虚假,有的是证人或当事人作虚假陈述,甚至法院附卷的证据未经双方质证,从而使律师阅卷难辨真伪,等等。
还有代理律师主观方面的因素,如只注意有关材料的内容,而对识别证据的真伪缺少知识或不予重视,甚至出于个人目的,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纵容帮助委托人提供伪证或亲自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等等。
律师对伪证的防治措施主要有:
(1)认真分析,仔细识别
对各类伪证,律师要有分析的能力,这是衡量、检验律师业务水平的重要标志。
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律师要认真分析,分清哪些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哪些是虚假不实的,哪些是伪造的,对照各类证据的特征,识别证据的真伪。
(2)严以律己,自我防范
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律师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从我做起严以律己,自我防范。
①不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
律师的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
律师在接受委托,履行职务过程中,应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核心,只要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都应当维护。
但是,对于当事入的非法权益不能维护,不能因为自己是受当事人的委托,就迁就当事人,甚至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影响和妨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裁决和处理,因为这同我国律师的性质是不相符的。
②不诱使委托人、证人和其他人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制造、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或者改变、毁坏、隐藏证据
律师在接受中人的委托后,应积极主动地帮助当事人收集和向法院提供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但不能采用诱使委托人、证人和其他人在民事诉讼中制造、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或者改变、毁坏、隐藏的方式妨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裁决。
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参与诉讼,不得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得采取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若出现以上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司法行政部门还可根据《律师法》第35条、第44条、第45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罚,有违法所得的,还要没收违法所得。
(3)仔细分析,必要时请专家识别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作伪证的动机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庇护、营救亲人、友情、报恩、贪利、情面、安全需要、报复、同情、利害关系等。
证人除具有复杂的伪证动机外,作伪证的方法也不一样。
通常,证人作伪证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虚伪陈述,即证人在询问中故意作出与案件事实、情节不一致的陈述、或虚构事实与情节的陈述。
二是虚伪辨认,即证人在辨认中故意颠倒是非提供伪证的行为。
三是伪造证据,即证人故意伪造与案件事实、情节不一致的物证和书证。
这些方法视不同的案情和不同的场合,有时是一种,有时则是两种或两种以上并用使人难以分辨。
律师识别伪证对确保诉讼的公正性是绝对必要的。
现代科学的发展也为识别伪证提供了可能性。
律师应努力学习,细心观察,逐步获得较为丰富的知识和经验。
在知识和经验不足时,可以向有关方面的专家求教,以查明事实真相。
例如,在字迹真伪不明时可请痕迹鉴定专家识别。
又如,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对证人证词是否可靠发生怀疑而拿不定主意时,请一些具备资格的心理专家帮助鉴定。
心理学家或精神病专家作证的价值和意义,在于它能排除常识带给人们的偏见。
如果律师对某个专家的意见发生怀疑,还可以邀请另一位或几位专家从不同角度加以论证,经过综合比较分析之后,最后作出决定。
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发现伪证后,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一,若是本方当事人提供的,应及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能够主动承认错误,澄清事实真相。
第二,对明知为对方当事人修改或伪造的假证,要揭露虚假证据提供者的违法行为,督促法院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对于证据不清或难以确定其是否属伪证的情况下,要利用法庭辩论机会充分展开辩论以质证方式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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