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长期从事建筑行业工作,但因没有相关的施工资质,甲方又要求必具有资质才能接活。所以大家会去借用一些有施工资质总公司的名义,与甲方签订合同,而后个人在现场实际施工。
那么,如果个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甲方的损失,甲方就相关损失主张赔偿,出借施工资质的总公司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吗?相关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如何分配?本文就(2022)辽06民终870号民事判决书,解析公司及借用资质的个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22日,王某以鼎某建筑装饰公司名义与姜某签订《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鼎某建筑装饰公司负责对姜某的房屋进行装修,自2021年4月22日开工,至2021年7月22日完工。
合同附表载明各装修项目、要求、金额等。有关内容是:石膏板造型吊顶、轻钢龙骨造型9㎡,金额1242元;
10㎡,金额1380元;
1㎡,金额130元;
37㎡,金额5106元;
20㎡,金额2760元;
1㎡,金额130元;
8㎡,金额1104元;
3㎡,金额555元;
6㎡,金额828元;共计金额13235元。关于电器材料项目,载明品牌为“津成”,材料款金额2800元。电器改造人工费1800元,共计4600元。
装修过程中,王某未使用轻钢龙骨,而使用了木楞,电线也未使用“津成牌”,运送至涉案房屋内的石膏送货单载明的是泰山石膏板,不是约定的“泰山牌”。因上述问题的出现,姜某与王某发生交涉,王某将已收取的装修费退还姜某。
姜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与鼎某建筑装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损失及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填写的承包方是被告鼎某建筑装饰公司,虽未加盖该公司公章,但结合证人曲某、罗某的证言内容及庭审记录,可以认定王某系借用鼎某建筑装饰公司名义与姜某签订的涉案合同,被告王某与姜某实际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因此,姜某主张鼎某建筑装饰公司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约定需使用轻钢龙骨进行吊顶,但王某在安排工作时同意用木楞进行吊顶并也实际用木楞进行了吊顶,已运送至现场的轻钢龙骨却未予使用。项目表中列明的电线品牌是“津成”,但王某却未购买使用,而是仍使用建设施工所使用的电线,所抗辩理由是姜某要求更换好线却不增加成本,不公平。此抗辩意见恰说明王某主观上就不想依约履行。故上述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最终,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姜某相关赔偿款。
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知道,虽然公司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但是如果能证明公司仅是借用施工资质,那么就能避免连带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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