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琵琶语》创作人、音乐家林海先生状告海底捞侵权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声称海底捞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琵琶语》作为消费场所背景音乐使用,侵害了他的音乐版权,引发网友持续关注。对此,海底捞方面也对此事作出了回应。
无独有偶,4月23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无锡胜利门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旗下门店苏宁易购(聚丰园店)侵权播放背景音乐一案做出判决,判定苏宁公司侵权事实成立,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6000余元。具体可查看《苏宁门店背景音乐侵权被判赔偿1.6万元 音乐著作权保护知多少?》
音乐人呕心沥血创作出的作品,被当作“免费的午餐”在消费场所中进行播放,早已屡见不鲜,由于取证难、诉讼成本高,导致音乐人进行维权的案例屈指可数。有记者对11家购物中心的300家门店,及近百家街边连锁门店展开了深入调查采访,最终发现仅一成商家在为背景音乐付费。
而这类的侵权事件,在音乐圈其实屡见不鲜。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在外国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这一问题的凸显则是步入新世纪以后的事情。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为何背景音乐侵权事件还是频频发生呢?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营业场所中公开播放受保护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应当取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应支付著作权使用费,这也与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符合。那么在我国,哪些行为属于音乐版权侵权呢?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未经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将自己创作的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发表的。
(9)未经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处理共同继承的著作权的。
(10)未经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
(1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1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1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8)进口或发行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品及为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提供条件的。
背景音乐收费对大多数的中国民众来说还是比较陌生,这与我们以前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宣传、保护的力度不够有关,公众还没普遍接受并形成知识产权的观念。随着中国社会的飞速发展,中国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这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人的版权意识淡薄。由于国内长期“免费”听音乐的状态,对于版权保护的意识还尚浅,归结起来,侵权屡屡发生,原因就在于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监管不完善、授权程序繁琐和版权意识薄弱。若要使侵权行为得到遏制,除了需要结合多方力量,其中提高版权意识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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