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形式审查原则你知道多少?》一文中谈到过外观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那么外观专利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包含哪些内容呢?
1、外观设计内容不应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2、外观设计应不属于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3、外国申请人应当委托国内代理机构。
4、申请内容应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5、申请内容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6、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7、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8、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申请人应当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且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难以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可以请求延长期限仅限于指定的期限。 请求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
对于因不可抗拒事由或者因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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